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972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侯貴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財產(保險、存款)強制執行,惟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臺北市大安區(國泰人壽)、信義區(安聯人壽)、內湖區(三商美邦人壽)、高雄市鳳山區(鳳山三民路郵局),此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要保人、郵政存簿儲金帳戶查詢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