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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2655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魏志宏  
           住○○市○○區○○路000號3樓   
           電話:00-00000000分機74242
債 務 人 陳憶雯  住○○市○○區○○街000號8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憶雯對於第三人臺南市私立陶樂絲課後照顧中心之薪資債權及保險、郵局等保險契約及存款等動產債權,惟依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南市永康區,且債務人住所地設籍在臺南市永康區,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