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267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7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宋誠耘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電話:00-0000-0000#9209
債 務 人 陳建伸 住雲林縣○○鄉○○村○○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原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亞泰鑫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查債務人已自該公司退保,此自屬執行標的不明,而債務人住所地設籍在雲林縣口湖鄉,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