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487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蔡宗翰
住○○市○○區○○路○段000號11樓
債 務 人 洪祥恩即洪育安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隆誠工程行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臺南市新化區,此有債務人勞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