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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9號
聲請人即債  陳惠能即陳聖泰
務人               


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未變價之財產,回復聲請人管理及處分權。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7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又查,聲請人陳報清算財團有附表所示保險解約金與存款,於保險法修法前主張因罹患甲狀腺癌、左上肺腺癌、移轉性肺癌等疾病,是願分期提出相當金額取代終止契約(資金來源為向有資力之姪子商借),以上有聲請人與姪子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借款切結書、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為免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經多數債權人同意聲請人分期繳款,有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9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等附卷可憑,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1,323,817元,經聲請人分期提出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編號
財產總類
價值(新臺幣)
處分方式
1
國泰人壽保險解約金(保單號碼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8張保單)
894,412元
由聲請人於保險法修法前分6期繳納。
2
富邦人壽保險解約金(保單號碼為Z000000000-00)
231,591元
同上。
3
新光人壽保險解約金(保單號碼為AG00000000)
197,304元
同上。
2
郵局存款
510元
由聲請人自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