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9號
聲請人即債 鄧鴻鑫即鄧梓德
務人
代理人 陳靜娟律師
相對人即債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李佳珊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映均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清算財團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險解約金新臺幣(下同)308,704元、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保險解約金168,189元,合計476,893元,經本院辦理保險契約解約完畢,上述款項支付轉給到院予以分配,以上有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本院113年11月11日橋院甯113司執消債清夏字第39號函及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476,893元,經本院對於第三人南山人壽、富邦人壽核發支付轉給命令到院,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予以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