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0號
聲請人即債 謝萬傳 住○○市○○區○○路00號
務人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相對人即債 高雄市燕巢區農會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進錶
相對人即債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代 理 人 黃溥仁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吳鎮州
相對人即債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對人即債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對人即債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清算財團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險解約金新臺幣(下同)793,916元、厚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7股、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4股,上述股票價值共3,654元,加計現金股利107元,合計3,761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存簿儲金簿有29,041元存款;高雄市燕巢農會存款2,416元,聲請人願提出相當金額清償予債權人,以上有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開戶庫存股票現值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簿及高雄市燕巢農會儲金簿及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
三、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共計829,134元,經聲請人提出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予以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