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國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姚淨惠、姚宥羽(歿)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姚淨惠、債務人陳昱蓁最新之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姚宥羽之除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三、查報被繼承人姚宥羽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如有,請提出經法院備查之證明文件。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