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劉業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胡玉綉、胡玉純、法西魯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昌欣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坐落高雄巿鳥松區松埔段497地號土地及其上526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四、請提出具有聲請人大小章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