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巫依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茗豐、盧清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及同段第2021建號 之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相對人盧茗豐、盧清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