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傅淑癸、陳耀申、陳宇廷間聲請拍賣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宗昇於民國112年12月31日死亡,請提出被繼承人陳宗昇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查明被繼承人陳宗昇之現繼承人為何人,及更正本件拍賣抵押物相對人之姓名、住居所地址。(據本院依職權至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悉,被繼承人陳宗昇之繼承人陳耀申、陳宇廷、陳侯碧霞、陳雯娜、陳雯莉、陳宗利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法院准予備查,請查明被繼承人陳宗昇之繼承人為何人,並具狀陳報更正本件拍賣抵押物之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