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陳玉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淑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柯淑蕙、關係人洪宇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一、請提出相對人柯淑蕙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877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