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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葉元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惠淳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許惠淳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1517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及其身分證字號、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完整姓名)。
二、請提出已對相對人許惠淳送達加速條款催告函之收件回執,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3年8月13日)時,在未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未視為全部到期下,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