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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葉元昌  
相  對  人  許惠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透支、保證、墊款、信用卡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6年10月17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6年10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6年10月22日起至136年10月22日止,每月為一期,分360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後,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自113年5月23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經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後,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8,224,24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個人金融房屋貸款契約書、催告通知、綜合歸戶查詢、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部分,依據聲請人所提出之個人金融房屋貸款契約書第十七條期限權益喪失條款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雖提出對相對人之催告通知,惟未提出收件回執,以釋明是否已合法通知相對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已對相對人許惠淳送達加速條款催告函之收件回執,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3年8月13日)時,在未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未視為全部到期下,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聲請人雖具狀表示無催告函之收件回執,且陳報於繫屬本院(113年8月13日)時,已屆期債權金額為8,224,240元,然該金額為喪失期限利益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後之債權金額,非未喪失期限利益下,自自113年5月23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至繫屬本院113年8月13日時之屆期債權金額,而依聲請人提出之債務明細,此筆借款相對人僅息至113年5月23日,相對人至本件聲請時113年8月13日),已屆清償期之債權金額為3期,則聲請人主張此筆借款均視為全部到期,並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借貸金額全額作為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抵押債權金額,即無足採,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土地: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仁武
文武
56-3
(空白)
94.21
全部
備註:
建物︰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517
仁武區文武段56-3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4層
1層:56.09
2層:57.26
3層:56.63
4層:31.9
合計:201.88
陽台:19.57

全部
高雄市○○區○○○街00號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