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穎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冠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兆光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劉兆光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及其身分證字號、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完整姓名)。
二、請提出系爭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之約定清償日為民國113年3月11日之相關釋明文件(據台端提出之面額4,000,000元之本票,到期日為113年1月13日,與聲請狀所述之約定清償日113年3月11日,兩者不一致,請具狀說明,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相對人劉兆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