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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勝桎(原名:郭信富)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郭勝桎(原名:郭信富)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684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及其身分證字號、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完整姓名)。
二、請提出已對相對人新名及最新戶籍地址送達加速條款催告函之相關釋明文件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據台端提出之存證信函,為相對人變更姓名前之舊名,且未提出掛號收件回執)。
三、相對人郭勝桎(原名:郭信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