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蘇東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8499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及其身分證字號、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完整姓名)。
二、借款新臺幣(下同)7,240,000元部分,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房屋貸款契約書第十四條第㈠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債務人林億玲之最新戶籍地址送達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3年8月19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三、相對人王○○、債務人林億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本件借款之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