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侯向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淵源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加速條款通知催告函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已對相對人最新戶籍地址送達合法催告而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已對相對人最新戶籍地址送達合法催告通知之郵件收件回執,請具狀陳報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3年9月5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二、本件借款尚積欠金額之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