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關係人震瀚實業有限公司、相對人林岳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岳勳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菜公段二小段173、174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關係人震瀚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林岳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