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鵬安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炳榮
代 理 人 蔡建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泓毅(原名:吳政達)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吳泓毅(原名:吳政達)所有坐落高雄巿仁武區澄清段55-1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2)及其上同段1564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一、相對人吳泓毅(原名:吳政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