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葉韋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佳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
二、請提出業依貸款契約第八條第2項但書約定,已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相對人李佳芳所有坐落高雄巿岡山區富貴段183-7地號土地及其上1509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