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侑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雅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蘇雅華所有坐落高雄巿楠梓區清豐段283-11地號土地及其上4671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