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李晉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昭廷、陳昭佑、陳金田、裕庭貿易有限公司、裕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二所載債權之清償期為何?
二、承上,如清償期尚未屆至,請求提前清償之依據為何?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催告函及回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