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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英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翔量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