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歐林秀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緣木創作藝術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及同段127建號最新第一類土地及建物謄本(台端提出之土地、建物謄本列印日期為民國112年11月2日,迄今已逾1年之久)。
三、相對人緣木創作藝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