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歐林秀鳳


相  對  人  緣木創作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宇男  



關  係  人  王定男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於112年10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設定5,000,000 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約定清償日期為113年1月31日,並交付其簽發之面額5,000,000元本票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清償期屆至未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產抵押借貸契約書、借據、本票(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業已屆至,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土地: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鳥松
圓山
145-2
(空白)
5
全部
2
高雄
鳥松
圓山
261
(空白)
401
全部
3
高雄
鳥松
圓山
263
(空白)
299
全部
4
高雄
鳥松
圓山
267
(空白)
103
全部
5
高雄
鳥松
圓山
269
(空白)
74
6分之1
6
高雄
鳥松
圓山
289
(空白)
116
6分之1

建物︰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27
圓山段26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層
一層:66
二層:65
屋頂突出物:3.72
合計:134.72
陽台:5.96

全部
山腳路106之2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