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啓輔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啓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啓輔所有坐落高雄巿路竹區忠孝段387地號土地及其上145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