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小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秀春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約定債務人尚諾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秀春於該借款清償,是約定「按月繳納本息」之依據(請具狀說明是依據契約哪一條款、項),以利本件形式審查是否符合加速條款、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