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小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秀春、關係人尚諾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貴公司所提出個人之一般共通條款授信約定書第五條、第二項、第㈠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相對人黃秀春、關係人尚諾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如載有債務人黃秀春之戶籍地址、債務人尚諾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之催告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3年3月11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