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李俊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孟祥紅、蔡銘城即蔡紀豪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蔡紀豪之祖父蔡新義之死亡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