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黃郁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秋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黃秋芳、債務人郭武章、債務人黃于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勝漳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