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黃郁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秋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1022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