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靜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凱翔、許筑鈞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許凱翔、許筑鈞、債務人邱明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阿蓮區和蓮段918、919地號土地及其上62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