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沈美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耀申即陳宗昇之繼承人、陳宇廷即陳宗昇之繼承人、傅淑癸即陳宗昇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陳宗申所遺坐落高雄巿仁武區澄清段22-16、22-18地號土地及其上2956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請查明被繼承人陳宗昇之繼承人為何人,並陳報姓名、住居地址(據相對人陳耀申、陳宇廷具狀陳報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請向被繼承人陳宗昇死亡時戶籍所在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並將法院函覆結果陳報本院。)
檢附民事陳報狀及附件供參。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陳宗昇之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已死亡併提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