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沈美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耀申即陳宗昇之繼承人、陳宇廷即陳宗昇之繼承人、傅淑癸即陳宗昇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陳宗昇最新系統表(據相對人陳耀申、陳宇廷具狀陳報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請向被繼承人陳宗昇死亡時戶籍所在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並將法院函覆結果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