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莊廣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瑋旂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其中借款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加速條款約定相關釋明文件(據聲請人提出之動撥申請書暨債權憑證,借款1,200,000元部分之借款期限為自111年8月19日起至116年8月19日止,觀其內容未見加速條款之約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