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12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沛宣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113年7月「1」日亦或113年7月「2」日?(貴公司聲請事項記載自113年7月1日起算利息,與事實及理由記載自113年7月2日起算利息不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