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35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宗豪、何美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相對人陳宗豪之身分證字號為何(貴公司民事本票裁定聲請狀所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本票所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不符,請再確認)。
二、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113年7月12日亦或113年7月11日(貴公司聲請事項欄與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