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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69號
聲 請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竣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謝竣熙之最新居留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