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邱春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誠品農產股份有限公司、陳正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於民國107年12月4日簽發時,相對人誠品農產股份有限公司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以釋明當時相對人誠品農產股份有限公司為發票行為之適法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