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09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蕙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相對人游蕙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