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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69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柏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系爭本票面額為新臺幣235,200元?抑是235,21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