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98號
聲 請 人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天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禮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本票有無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具體提示之「年、月、日」為何?(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該日期亦為「利息起算日」。如僅以存證信函向相對人為付款請求,乃與向付款人現實提出本票請求付款有別,而不生提示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