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74號
聲 請 人 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峰元、許嘉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許峰元、許嘉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貳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