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08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玉錦即星光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本票提示日之年、月、日為何?(貴公司提出之本票,到期日之「日」部分有立可白塗改,且改寫處無發票人之簽章,又不能辨識改寫前之年、月、日為何,視為未記載見票即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