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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蕭廖麗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秀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發票日經改寫但未簽名或蓋章,視為未塗改(按捺指印不生票據法上簽名或蓋章之效果),請確認修改前之發票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