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王芸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擇凱、萊晟景觀設計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李擇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萊晟景觀設計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依聲請狀所示,相對人已清償新臺幣110,000元,請確認請求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