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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莊逸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嘉慶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宋嘉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