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10號
聲 請 人 鉅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韻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洪韻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經查,聲請人公司名稱已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變更為鉅璽有限公司,本件於113年7月1日聲請時,聲請人公司名稱已變更,請於聲請狀補正鉅璽有限公司之公司大印及其法定代理人林家漢之印文,以利本件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