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85號
聲 請 人 杜比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FORTIN MALIA PRIMNE(美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相對人究為FORTIN 「MALIA」 PRIMNE(美拉),亦或FORTIN 「MAILA」 PRIMNE(美拉)。(貴公司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所載相對人,與貴公司提出之居留證所載之姓名及本票發票人不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